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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青岛市2010年度“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29       作者:市场处

各区、市文明办、文化局(文化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开展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引导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社会形象,推动青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美术品经营、音像制品经营、电影放映、印刷、出版物发行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未被新闻媒体曝光;
  2、在辖区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
  3、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4、无欺客宰客等不良记录,文明经营、服务优良,社会评价良好;
  5、场所环境卫生清洁,经营场所有包间的,包间符合相关条例规定;
  6、自觉遵守青岛市相关行业自律公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
  7、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消防设备齐全、完好,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紧急疏散标志明显,安全通道畅通,无安全事故发生,无消防安全隐患;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悬挂位置醒目、明显;
  9、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正版音像制品占有率保持100%,出版物发行单位不经营盗版书等各类非法出版物;
  10、符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三、评选方法及时间安排

  全市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评选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评选活动自2010年7月29日至8月25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推荐自荐阶段:7月29日至8月5日。各区、市文明办、文化局(文化新闻出版局)要从辖区内经营规范、特色突出、信誉良好、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中确定推荐名单,原则上每区、市推荐参评企业不超过8家,每门类不超过2家。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也可直接向所在区、市文化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申请报名参评。

  (二)复核公示:8月6日至8月20日。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对参评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复核单位在青岛文化网(http://www.qdwhw.com)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三)复核评议:8月21日至8月25日。市文明办、市文广新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青岛市2010年度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并按照省文明办、省文化厅通知要求,从当选的全市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中推荐8家参加“全省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评选。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搞好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好中选优,保证评选的质量,把真正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推荐上来。

  (二)动员组织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积极参加评选。要加大对文明经营单位评选工作的宣传力度,把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参选积极性调动起来,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

  (三)按时上报参评单位资料。8月5日前将《青岛市2010年度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申请表》(见附件)、参评单位业绩材料(纸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报市文广新局市场处。

  联 系 人:韩兆良
  联系电话:82861701
  传真电话:82861697
  电子邮箱:wenhua0532@163.com

  附件:青岛市2010年度文化市场文明经营单位申请表

 

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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