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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练歌房因未支付音乐作品版权费做出赔偿
台东一家店10首MTV就赔了5万元 
发布时间:2010-6-23       作者:转载自《青岛早报》

  自从2006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后,本市数百家KTV经营者就对收费一事表示担心。如今担心变成现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近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本市多家KTV发出律师函,要求它们就侵权行为做出赔偿。记者昨天了解到,已有多家KTV就赔偿金额与对方达成一致。

  【事件】
  10首MTV就赔了5万元

  记者从市南法院了解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近日将本市台东附近一家KTV诉上法庭,认为这家KTV在经营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地播放他们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了他们对《大海啊故乡》、《十五的月亮》、《青藏高原》、《思念》、《女人是老虎》五首歌的表演权。

  另外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这家KTV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恋人未满》、《白色恋歌》、《热带雨林》等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公司对这5首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

  在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的KTV一方同意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单位的损失,最终10首歌总共赔偿5万元,并与对方签下 《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支付了版权使用费。

  【幕后】
  多家KTV接到律师函

  “像这样到法院立案后再接受调解的案件,数量极少。”为原告方代理此案的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张旺律师介绍,他们与本市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共同负责在青岛区域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维权。

  “青岛辖区内所有的KTV都在我们发律师函的范围内。”张旺介绍,从目前的工作看,在收到律师函的KTV中,8成以上的KTV选择了不上法庭,直接就赔偿数额展开调解。张旺介绍,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大部分KTV经营者都不会再选择上法庭。

  对于和各家KTV在调解后达成的赔偿数额,张旺律师表示 “不能透露”,她表示他们会继续按照工作计划,陆续给各家存在侵权行为的KTV发出律师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反应】
  屋漏偏逢连阴雨

  “‘狼’真来了!”昨天上午,本市一位拥有多家KTV的经营者在听到记者表示已有同行接到律师函后这样表示,整个KTV行业前段时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就开始变得冷清。“周一到周五的白天根本没客人,全靠周末。”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营者表示,像他们经营的店,在工作日的白天只要人均消费10元钱饮料就可以“爱唱多久唱多久”,为店里拉拉人气。就是在客人数量相对较多的周末,包房的价格也下跌到原先的一半。“像你说的10首歌一下赔了5万元,在现在这个情况下真是雪上加霜的事。”这名负责人称。

  按版权使用费标准一天一个房间12元

  根据国家版权局《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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