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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