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文物保护与经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实施对文物的科学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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