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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2年9月1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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