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第六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省和文物较多的市(地)、县(市、区)设立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其他市(地)、县(市、区)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文物保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