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