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颁布)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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