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颁布)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PRECEDE
|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