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核



  一、审批事项: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

  二、审批部门:青岛市文化局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章程。章程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及其文化经营培
  训合格证书;
    5、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料及演员个人在文化行政部门的登记证明;
    6、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7、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8、资金证明;
    9、申请报告。

  四、审批依据:1、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向市文化局提交设立申请。市文化局收到设立申请后,受理的,出具申请收文回执;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核批准。市文化局7日内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验。审核合格的,市文化局3日内颁发营业性文艺演
  出团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六、审批时限:10日

  七、收费标准: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0元

  八、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182号、[94]财预字第370号

  九、办事电话:82881274 监督电话:8286599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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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事项:演出经纪机构初审

  二、审批部门:青岛市文化局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资金信用证明;
    3、符合规定数量的经纪人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4、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开业申请表;
    5、拟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6、经营管理章程,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应载明: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本;
      (5)经营范围;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7、营业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8、申请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经历的报告和向国际推广本省优秀剧
  (节)目良好业绩的证明材料;
    9、其它需要出具的材料。

  四、审批依据:
    1、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文化厅《关于授权青岛市文化局对演出经纪机构和营业性组台演出进行初审的函》

  五、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向市文化局提交演出申请。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后,受理的,出具改建申请收文回执;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核报送。市文化局10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5日内报省文化厅或文化部。不合格的,书面
  告知理由。

  六、审批时限:15日

  七、办事电话:82881274 监督电话:8286599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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