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核准条件: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政府出资帮助修缮; 3、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提交申请报告、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保护措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核准程序:1、受理;2、审查相关文件材料;3、现场勘察;4、批复。 四、核准时限:15日 五、办理机构:市文物局文物处 联系电话:828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