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规定


  为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必须有申请人、第三人的授权。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活动。

  二、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该案件承办人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需要查阅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向市文化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提前预约。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行政复议办公室其他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填写阅卷登记,交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六、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阅卷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七、阅卷人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意。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工作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青岛市文化局
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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