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管理,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鲁文函〔2007〕156号)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局决定自2008年1月18日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所有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连锁门店、青岛市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今年届满的单位进行年审换证;有效期明年届满的单位参加年审,但不换发证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企业按照省文化厅的有关规定参加审核登记。
二、审核条件
1.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连锁门店、青岛市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今年有效期届满并提出延续申请;
2.符合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立条件。
三、审核材料
(一)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
1.《音像制品连锁门店经营核准意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其他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原《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四、审核程序
1.接收材料。1月18日至1月25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直营连锁门店到所在区、市文化局,市级批发经营单位到青岛市文化局提交审核材料,领取《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审登记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机构基本情况年报》,并认真填写。
2.审核勘查。1月28日至2月14日,区、市文化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收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审登记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机构基本情况年报》,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核。不履行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通过审核。
3.换发证件。审核合格的,2月15日至3月10日,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版音像示范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他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有效期为1年。
五、审核要求
1.逾期不参加审核以及未通过审核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注销。
2.因被吊销许可证、不参加审核以及未通过审核被依法注销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经营单位,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六、审核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南区文化局 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512房间 85830762
市北区文化局 延吉路112号市北区行政服务大厅 85017839
四方区文化局 四方区鞍山二路40号 83761687
李沧区文化局 李沧区三O八国道1112号 87657693
崂山区文化局 崂山区秦岭路16号 88695706
城阳区文化局 城阳区和阳路325号 87868672
黄岛区文化局 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管委办公大楼0433房间 86988807
胶南市文化局 胶南市文化路111号 86165074
胶州市文化局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 82206393
即墨市文化局 即墨市城西二路城西电话局文化局法制科 86530299
平度市文化局 平度市红旗路114号 87361728
莱西市文化局 莱西市烟台路19号 88461146
七、监督机关及咨询电话
青岛市文化局 咨询电话:828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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