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规范我市演出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文化局决定自2008年1月18日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和个体演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
所有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
没有在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市文化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审核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2.符合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其他条件。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个体演员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具有一定艺术表演能力。
三、审核材料
(一)文艺表演团体
1.演出许可延续申请书;
2.原《演出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三)个体演员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明;
3.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中等以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经市文化局考核合格取得的《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个体演员登记证》。
四、审核程序
1.接收材料。1月18日至1月25日,文艺表演团体到经营所在地,个体演员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市文化局提交审核材料,领取《文艺表演团体年审登记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年审登记表》、《个体演员年审登记表》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艺术表演场馆(企业)基本情况年表》,并认真填写。
2.材料审核。1月28日至2月14日,区、市文化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收回《文艺表演团体年审登记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年审登记表》、《个体演员年审登记表》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艺术表演场馆(企业)基本情况年表》,提出审核意见。
3.换发证件。材料齐全且符合设立条件的,2月15日至3月10日,区、市文化局颁发《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经营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4.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五、审核要求
1.逾期不参加审核以及未通过审核的演出经营单位和个体演员,由所在区、市文化局依法注销。
2.因被吊销许可证、不参加审核以及未通过审核被依法注销的文艺表演团体,区、市文化局书面告知经营单位,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六、审核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南区文化局 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512房间 85830762
市北区文化局 延吉路112号市北区行政服务大厅 85017839
四方区文化局 四方区鞍山二路40号 83761687
李沧区文化局 李沧区三O八国道1112号 87657693
崂山区文化局 崂山区秦岭路16号 88695706
城阳区文化局 城阳区和阳路325号 87868672
黄岛区文化局 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管委办公大楼0433房间 86988807
胶南市文化局 胶南市文化路111号 86165074
胶州市文化局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 82206393
即墨市文化局 即墨市城西二路城西电话局文化局法制科 86530299
平度市文化局 平度市红旗路114号 87361728
莱西市文化局 莱西市烟台路19号 88461146
七、监督机关及咨询电话
青岛市文化局 咨询电话:82861701
|